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锚定一个目标,激活三大动力,奋力实现十大新突破”的“1310”具体部署,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高质量发展是广东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出路。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以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司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粤港澳大湾区的“一点两地”全新定位,加强新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金融审判等领域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创新。推动出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制定港澳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指引,深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证据审查认定、文书送达、判决认可与执行等方面规则衔接。依法支持在大湾区内地注册的港澳独资和合资企业选择港澳仲裁和适用港澳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加快大湾区内地法院司法服务一体化,全面完善跨域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支持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普及线上授权见证、电子送达等智慧应用,持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和法律专家库、裁审对接平台、司法协助平台。深化拓展审判职能综合改革,加强横琴、前海、南沙法院建设。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和发布,常态化开展法官交流培训、司法机构高层互访。推动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完善一站式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整体效能。
三、加快推进高水平涉外审判。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依法受理没有连接点但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推动有序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指引,引导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走出去”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金融和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效应对“五外联动”中海外利益风险挑战。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证券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机制,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研究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相关犯罪,注重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涉案企业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工作机制。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现涉案企业合规侦、诉、审全流程贯通连接。支持“放管服”改革,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施政,依法纠正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违规设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行政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五、精准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大力支持制造业当家,聚焦“五大提升行动”,对关系制造业发展的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供“一事一策”“一企一策”司法服务。支持广州、深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依法保障民间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增资扩股等方式参与重大产业发展。妥善处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引发的纠纷,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替代性赔偿方式,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完善与发改委、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沟通协作机制,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实质化解重大项目落地涉及的土地、投资、合同、劳动等纠纷。加强对涉及大型企业、重大产业纠纷中苗头性、影响性问题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对策建议,促进风险有效化解。
六、强化高端制造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芯片制造、基因工程、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对高价值技术案件依法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妥善化解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布局投产、未来产业研发革新及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助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并进。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依法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滥用权利妨碍创新不法行为,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优化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与裁量规则,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信用惩戒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
七、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规则。依法保护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兼顾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支持数字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妥善审理涉数据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探索数据参与方权利保护司法规则,平衡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支持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用工等新就业形态,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履约情况,准确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妥善处理数据市场创新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八、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文化消费、民生保障等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有效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打击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创新企业市场交易安全和创新人才正当就业、创业权益,严惩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合理确定商标侵权法律边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严惩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违法行为,强化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服务品牌强省建设。完善虚假诉讼预防、识别、惩治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惩治虚假破产等逃废债行为。
九、准确认定企业融资行为效力。统一企业借贷纠纷裁判标准,依法保护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借贷行为,对经常性放贷或者以放贷为业者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依法审查涉信托、资管、私募等投融资市场行为,准确认定“对赌协议”“增信文件”等条款的效力,缓解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建立健全职业放贷人审查认定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防范其利用诉讼程序获取非法高额收益。依法加强对金融创新模式的穿透性审查,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掩盖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十、积极为困境企业纾困解难。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充分运用破产智能化办理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费减负。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和管理人作用,依托市场化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快速重整程序。依法支持管理人追收破产财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破产工作,完善重整程序共益债融资制度,对维持债务人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保交楼”等产生的新债务及债务性融资认定为共益债务。深化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破产交流合作,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十一、服务保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调判结合,充分利用综治维稳中心、多元解纷中心、诉讼服务站、网上巡回法庭等平台,妥善化解专业镇中心镇特色镇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发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纠纷案件,支持“粤字号”农业品牌做大做强。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建立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产品、临海沿江靠山经济等专项司法保障工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劳动争议、金融、旅游资源等专业法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十二、稳慎处理涉“三农”纠纷案件。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山林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农村宅基地入市等改革,支持休闲农业、健康养生、创新创意等农村新业态培育壮大。推动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强化建设工程领域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追究,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十三、扩大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运用海事强制令等措施应对域外法院禁诉令。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海岸线生态修复、滨海湿地修复、海堤生态化等措施,构建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法审理涉海上风电、海洋工程建设以及海岛开发利用、海上牧场粮仓、蓝色能源等纠纷案件,激活海洋“聚宝盆”,服务保障“海上新广东”建设。
十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法律风险提示等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全过程治理。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持续推进森林建设、古树保护、减污降碳等环境治理工作。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创新多样化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对各类环境资源破坏后无法修复或者完全修复的,积极适用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机制。深化环珠江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令等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联保共治。
十五、支持岭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坚持保护、传承、弘扬并重原则,强化非物质遗产创新主体权益保护,鼓励对非物质遗产合理利用、守正创新。支持传统文化产业数字转型,加强对岭南戏曲、传统技艺、传统品牌衍生的文化创新产品保护,探索传统文化领域二次创作和数字作品交易司法规则,推动岭南特色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依法审理涉软件开发、视频创作、网络直播、游戏动漫、短视频等纠纷案件,强化平台版权治理等义务,引导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民生权益司法保障。围绕“十大民生工程”,深化“为群众办实事”。对涉养老服务、少儿托育、医疗等民生纠纷,优先立案、从快审理、优先执行、案款优先发放。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推动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积极与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联合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对用人单位因休产假降低职工福利待遇的依法不予支持。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强化跨境电商、网上服务、文化旅游等领域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依法制裁以利诱、误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
十七、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深化一站式建设,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12368热线等平台,推进诉讼服务线上办、“码”上办。推动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一体化,在立案、文书送达、财产保全、联合调解、委托鉴定等领域加强跨域联动协作。设立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专窗和绿色通道,推进诉讼服务“一窗集成”“一次办好”,实现诉讼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推广网上立案容缺受理、“适老型”诉讼服务等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支持力度。
十八、促进规范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有机融合。对存在拒不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严格依法运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移送追究拒执罪等惩戒和制裁措施。建立企业财产处置宽限期和预处罚等善意文明执行新机制,灵活运用查封保全措施,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对继续使用不产生重大贬损的可以允许继续合理使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提供信用支持。
十九、大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深入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稳慎推进金融房地产领域重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安全稳定、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构建党委领导的司法建议工作新格局,促进“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全面加强金融、道交、家事、劳动、涉侨等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大力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加强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推动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立法工作,推进纠纷源头预防、综合化解。
二十、以党建引领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见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扎实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实施审判质效综合提升工程,努力锻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过硬法院队伍,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逢问必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守牢司法廉洁底线。坚持全省法院“一盘棋”,各中院和省法院各部门结合实际、精准施策、一抓到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